您好,根据相关法律及您的描述可知,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对格式条款有明确说明的义务,也即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等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再者,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也应负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该保险理赔争议中的投保书等材料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名外,其余内容均系保险公司代办员所填写,该代办员并未对重要的免责条款加以详细说明和解释。 综上,保险合同虽约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病史的义务,但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理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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